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(龙岩高新区),市直各单位:
根据市政府《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》(龙政综〔2015〕185号)和市委、市政府《关于推进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》(岩委发〔2016〕1号)精神,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,经研究,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,提高我市农村低保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,现通知如下:
1. 农村低保标准:按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%确定,不低于省定最低标准2650元,且比上年度提高350元。
2.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:分散供养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%确定,集中供养标准比分散供养标准提高20%。
3. 城市“三无”人员供养标准:分散供养标准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0%确定,集中供养标准比分散供养标准提高20%。
附件:龙岩市2016年农村低保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表
龙岩市人民政府
2016年2月1日
(此件主动公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