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~10月份,全市项目落地攻坚战役实现储备项目595个,储备率148.8%;其中:谋划项目240个、占年度计划120%,签约项目355个、占年度计划177.5%。579个攻坚项目完成投资1073.7亿元(不包含21个2016年正在争取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)、占年度计划111.4%,实现开工项目202个、占年度计划149%,实现建成项目152个、占年度计划149%;171个增资项目增加投资179.5亿元、占年度计划112.8%。
具体情况如下:
一、“五个一批”项目进展情况
1.谋划一批。实现谋划项目240个,占年度计划谋划数200个的120%,总投资1857.2亿元。其中,50亿元以上项目8个,占谋划数的3.3%;10~50亿元项目66个,占谋划数的27.5%;5~10亿元项目41个,占谋划数的17.1%;5亿元以下项目125个,占谋划数的52.1%。生产性项目179个,占谋划数240个的74.6%。
2.签约一批。实现签约项目355个,占年度计划签约数200个的177.5%,总投资1379.5亿元。其中,军民融合及央企签约项目82个,占年度计划164%;民企签约项目250个,占年度计划217.4%;外企签约项目23个,占年度计划65.7%。生产性项目296个,占签约项目数355个的83.4%。
3.开工一批。实现开工建设项目202个(含27个2015年开工的专项基金项目),占年度计划开工数189个的106.9%。其中,重点项目开工建设89个、行动计划重大项目开工建设27个、重中之重项目开工建设2个、重点技改项目开工建设37个、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开工建设47个(含27个2015年开工项目);生产性项目85个,占开工项目数202个的42.1%。
4.建成一批。实现建成或部分投产项目152个,占年度计划建成数102个的149%。其中,重点项目建成或部分投产63个、行动计划重大项目建成或部分投产49个、重点技改项目建成或部分投产40个;生产性项目88个,占建成项目数152个的57.9%。
5.增资一批。171个增资项目增加投资179.5亿元(不含21个2016年正在争取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),占年度计划增资额159.2亿元的112.8%。其中,96个市级重点技改项目增加投资87.4亿元,占年度计划增资额60.9亿元的143.4%;75个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增加投资92.1亿元,占年度计划增资额98.3亿元的93.7%;99个生产性项目增加投资93.1亿元,占年度计划增资额65.3亿元的142.5%。
二、“七大领域”会战进展情况
1.交通领域。32个会战项目完成投资116.6亿元,占年度计划投资113.6亿元的102.7%;实现开工建设项目7个,占年度计划开工数12个的58.3%;实现建成或部分投产项目3个,占年度计划建成数4个的75%。
2.能源领域。17个会战项目完成投资24.4亿元,占年度计划投资22.9亿元的106.5%;实现开工建设项目4个,占年度计划开工数6个的66.7%;实现建成或部分投产项目3个,占年度计划建成数3个的100%。
3.工业科技领域。233个会战项目完成投资343.9亿元,占年度计划投资299.9亿元的114.7%;实现开工建设项目82个,占年度计划开工数63个的130.2%;实现建成或部分投产项目87个,占年度计划建成数59个的147.5%。
4.农业领域。55个会战项目完成投资66.1亿元,占年度计划投资60.1亿元的109.9%;实现开工建设项目18个,占年度计划开工数17个的105.9%;实现建成或部分投产项目11个,占年度计划建成数10个的110%。
5.社会事业领域。52个会战项目完成投资69.1亿元,占年度计划投资54.8亿元的126.1%;实现开工建设项目22个,占年度计划开工数21个的104.8%;实现建成或部分投产项目13个,占年度计划建成数7个的185.7%。
6.城建环保领域。92个会战项目完成投资245.2亿元,占年度计划投资220.8亿元的111%;实现开工建设项目51个,占年度计划开工数52个的98.1%;实现建成或部分投产项目13个,占年度计划建成数6个的216.7%。
7.商贸服务业领域。98个会战项目完成投资208.4亿元,占年度计划投资191.4亿元的108.9%;实现开工建设项目18个,占年度计划开工数18个的100%;实现建成或部分投产项目22个,占年度计划建成数13个的169.2%。
三、“重中之重”项目进展情况
38个“重中之重”项目,总投资990.2亿元,年度计划投资140.6亿元,计划实现开工建设项目15个。1~10月份,实际完成投资150.7亿元,占年度计划投资的107.2%;实现开工建设项目13个,占年度计划开工数的86.7%。其中,25个生产性项目完成投资55.3亿元,占年度计划投资53.9亿元的102.6%。
具体详见附表1、2、3。
附表1

附表2

附表3
